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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清关’

食品产品进口清关操作流程

2009年7月9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一、办理进口食品中英文标签备案

1、提供中文销售标签样式

2、原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

3、原产地证或自由销售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很多食品还需要国外提供的卫生证明,还有一些其他的要求的,提供其他证书和材料。

二、办理特殊食品预审核证明(只限营养食品)

1《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申请表》1份;

2申请单位和进出口或代理商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贸易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

4产品质量标准;

5产品说明书及5R彩色照片一张;

6属预包装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需提交标签样张3份及原标签样张翻译件3份,或《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7生产工艺流程;

8企业在生产当地的卫生许可证明或生产销售证明(进口特殊食品需提供)/深圳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出口特殊食品需提供);

9具有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资格(CNAL)或省级计量认证资格(CMA)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成份、卫生指标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10保函(保证在进出口和经营各环节不宣传任何保健功效);

11生产企业、经销商可委托进出口商办理预审,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三、 持(一)的标签备案证书和(二)预审证明及贸易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或自由销售证明向进境海关办理报关及报检手续。

四、出税单后缴税放行,通知运输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并持报检单在商检查车场办理抽样送检,递交保函先办理通关手续,货物暂存放在仓库不得销售或使用,一般出结果要7个工作日。

五、 检验合格后商检局出具卫生检检证书,准予货物销售和使用,如不合格则办理退运手续。

进出口商品通关实务

2008年5月17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第一节 报关、结关和清关

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两大类。由于性质不同,其报关程序各异。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通常应由船长、机长签署到达、离境报关单,交验载货清单、空运、海运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作为海关对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实施监管的依据。而货物和物品则应由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货物的贸易性质或物品的类别,填写报关单,并随附有关的法定单证及商业和运输单证报关。如属于保税货物,应按“保税货物”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对应办事项及监管办法与其他贸易方式的货物有所区别。  
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清关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至于如何报关、结关和清关,请查阅“怎样进行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和放行”。第二节 报关单位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

1. 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1). 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3). 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2. 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关单位的企业的撤销而自动终止。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的手续。

 

第三节 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 X 滞报天数 X 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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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报关时需要提交的单证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可选>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7、代理报关委托书
8、出口货物明细单
9、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10、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第五节 收发货人的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1.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
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1). 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2). 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
3). 货运和商业单据
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 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
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
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
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
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4).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5). “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
检验检疫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 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同时, 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 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时,从2000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都要按新制度办事。
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报关时,对进出口商
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2. 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3.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海关对不同贸易方式进出境货物的通关,在办理手续和管理办法上有不同的要求。本节仅对进出境货物的基本通关程序作一介绍。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一般来说可分为五个基本环节,用流程图表示,即:
1.申报 → 2.查验 → 3.征税 → 4.放行 → 5.结关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申报,也即是常说?quot;报关”。
申报程序如下:
1.接到进口提货通知或备齐出口货物;
2.办理(接受)报关委托;
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进口或者出口之前,应在进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
3.准备报关单证;
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可分为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三大类。
(1)基本单证。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主要包括:
①发票一份;
②装箱单一份(但大宗散装货物及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没有装箱单);
③提货单或装货单一份(海运进口或出口);
④运单一份(空运);
⑤包裹单一份(邮运);
⑥领货凭证一份(陆运);
⑦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
⑧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以及保税备案手册。
(2)特殊单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
①配额许可证管理证件,包括有关部门签发的配额证明和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②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包括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中国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等。
(3)预备单证。主要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时,海关认为必要时需查阅或收取的证件,主要包括:
①贸易合同;
②货物原产地证明;
③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证书;
④委托单位的帐册资料以及其他有关单证。
4.填制报关单;
5.报关单预录入;
6.向海关递交报关单;
7.海关接受报关;
8.海关审查。
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1.报关地点
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为了方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经货物的收发人向海关申请,海关经审核后可以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报关手续。
2.报关期限
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时限一个是应自运输工具进境申报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报关申请转关运输;另一个是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报关。
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

(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1.查验的定义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以已经审核的申报单证为依据,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查验是指海关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规格、成份、原产地、货物状态、数量和价格是否与货物申报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2.查验的地点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海关的其他监管场所进��
�。
3、海关查验的操作程序
1) 海关确定查验后,由现场接单关员打印《查验通知单》,必要时制作查验关封交报关员。
2) 安排查验计划。由现场海关查验受理岗位安排查验的具体时间,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
3)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授权报关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协助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4) 查验结束后,由陪同人员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4、海关查验的方法
1) 彻底检查,即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单详细核对。
2) 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查验。对集装箱抽查,必须卸货。卸货程度和开箱(包)比例以能够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查验指令的要求为准。
3) 外形查验,对货物的包装、标记唛头等进行验核。外形查验只能适用于对大型机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运、移动,但堆放整齐比较直观的货物。
5、海关查验的时间承诺 查验部门自查验受理起,到实施查验结束、反馈查验结果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出口货物应于查验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查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走私、违规等情事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三)征税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海关代征税)。


(三)征税和减免税手续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海关代征税)。
1.税费计征
税费计征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
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
中国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外,还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
在中国境内进口货物的发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关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
(2)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税率
(3)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4)税则归类:税则归类就是将出口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
(5)税率的运用:关税、进口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船泊吨税)
(1)关税税率 《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四)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 海关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费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行为。
海关在决定放行进出口货物后,需在有关报关单据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凭此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手续。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海关的监管行为结束,在这种情况下,放行即为结关。进出口货物可由收货人凭以提取、发运,出口货物可以由发货人装船、启运。
对于保税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减免税或缓纳税款的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货物以及其他口岸海关未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口岸海关接受申报以后,经审核单证,符合规定的,即可以放行转为后续管理。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五)结关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结关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口、复出口及余料情况进行核对,并经经营单位申请办理了经批准内销部分的货物的补证、补税手续,对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予以销案。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是指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含经批准延期的)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口或者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口,并办理了有关纳税销案手续,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结关是指有关进口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年限并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领取了经主管海关核发的《海关对减免税进出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2)进口环节税税率  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进口环节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增值税率有两种,进口货物除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13%以外,其余的货物的税率均为17%。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税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税率。我国目前仅限于对烟、酒等11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其中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 船舶吨税是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我国船舶吨税有一般吨税的优惠吨税两栏税率,其税率是以吨位数规定的定额税率,按船舶的净吨位大小进行计征。
(6) 完税价格的审定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凭以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
(7) 税费的计算
(1)关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完税税率 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2)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率
(3)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关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税费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税、费额的起征点均在人民币10元。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征。
(8)原产地规则:
指的是确定进出口产品或制造国家(或地区)的标准与方法。进口产品的原产地或制造地将该产品适用哪种关税税率。
(9)税费的缴纳:
(1)缴纳期限 对经海关审定应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监管手续费、船舶吨税的货物或船舶。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费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款。
(2)汇率 进出口货物如果是外币计算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外汇率折合人民币。
(3)滞纳金 滞纳金额=(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额)*滞纳天数*1‰
(4)上海海关税费缴纳程序: 按照关税条例对进出口货物关税缴纳的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
�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A、税款缴纳证的填发 税款缴纳证一式六联,由海关填发,一至五联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x x海关单证专用章”后,交缴款单位送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税款划缴金库。第六联(存根联)由填发海关保存备查。
B、滞纳金的缴纳 纳税业务人如不能按海关规定的缴款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是人民币10元。

 

第七节 转关运输
 

(一)转关运输及转关运输货物的定义   
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允许海关监管货物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转关运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的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二)办理转关运输货物的条件  
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   
(l)指运地和启运地没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的(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4)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经进出口货物收发人申请,海关核准的,也可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运输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三)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  
 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另外,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四)办理转关运输的限制   
国家规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下列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关键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行口岸征税验放。它们是: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电冰箱及其压缩 机;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等。 但是,对国家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定点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零部件,可按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属铁路运输的,只要内地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
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铁路转关运输整车或专列货物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一致并且中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监管人员的,进境地海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章,直接转关至指运地海关办理征税验放等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属空运的,只要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空运转关运输货物拒指运地与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目的地相同,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人员的,可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第八节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关登记备案手续
依法批准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企业所在地未设海关的,向管辖该地区海关业务的分管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
3.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资企业仅提供企业章程及其批件);
4. 其他有关资料(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等)。
主管海关审核登记备案后,对资料齐全、合法、有效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二)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除办理上述登记备案外,还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的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请参阅本节的第一部分,其中: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加工贸易项下的货物,应提供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应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应提供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属于加工贸易项下加工产品的,应提供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如属于购买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的,应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已在海关办理了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口货物如能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应在货物进口前,填写企业盖章的免税申请表,到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减免税备案及审批手续。
(1)办理减免税应向海关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②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进口货物清单”;
③有关进口货物的合同或发票;
④海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⑤其他有关材料。
(2)主管海关审核后,对已列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进口货物清单”,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签发《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一式两联,并根据有关规定批注征免税意见后,主管海关留存第一联,其他一联制作关封交申请企业,凭以向进境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3)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是按一批进口货物、一个进口口岸签发的,如进口货物为分批到货或分口岸进口,则需分别申请办理征免税证明。
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企业应在海关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进口货物手续。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应经主管海关核准。
对《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海关签署意见为”征税”的进口货物,进境地海关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后,放行货物。对进口货物正在办理但尚未办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进境地海关予以按进口货物应缴纳税款征收保证金后放行货物,企业在三个月内补交《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后予以退还保证金,逾期不补交的,进境海关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征收入库。

第九节 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核要求

1、证企相符。进口许可证上的“对外成交单位”必须是外贸合同的签约单位,同时也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实际收货单位”必须是属于许可证上使用单位的隶属企业、联营企业、物资调拨部门或是使用单位的加工企业。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应为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发货人”应为报关单上的发货单位;当分公司发行总公司合同时,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可以是“出口商”的隶属单位,发货单位应与“发货人”一致。
2、单证相符。许可证上的所有项目必须与所填制的报关单及所提供的有关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装货单等,以及其他相关单据或文件相符。
3、许可证任意一项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更改许可证有效期、报关口岸、贸易方式、到货口岸、进口国别、商品用途等内容,须在原许可证备注栏中加注,并加盖许可证发证章,更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更改其他项目应重新发证。
4、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货物在有效期内进口,领证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但展期只能一次。
5、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一次;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次;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不包括转口部分),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
6、下列进口,除国家限制的商品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A:按国务院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可以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在贸易中购进或接收外商赠送的货样、广告品;
B: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部门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各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特派员办事处批准,自行购买或委托驻国外机构购买本单位急需的科研、教育、体育、医药、卫生用品,每批总值在5000美元以下者;
C:厂矿企业经过对外经济贸易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特派员办事处批准,自行购买或委托驻国外机构购买本单位生产科研急需的机械、食品、电器设备的零配件、器件,每批总值在5000美元以下者;
D:经国务院或对外经济贸易部特别批准免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上述B、C、D项进口的货物,海关凭批准证件查验放行。B、C项自行进口的物品,每批总值超过5000美元的,均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7、机关、团体和非生产企业因特殊情况,自行在国外购买少量急需物品,均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8、以租赁贸易方式进口货物、以对外劳务收入外汇直接购买的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复进口以旧换新,均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9、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但下列情况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乳猪、冻家禽、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密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七种商品。
10、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重新签发许可证。
11、跨年度的出口许可证不得再延期。
12、来料加工复出口(另有规定者除外),免领出口许可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监管验放。

第十节 通关作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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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海关进口手续流程图(按进口方式)


1、一般情况下的从国外进口到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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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外贸公司是指经国家经贸部或省、市级经贸委批准其有进出口商品经营和代理权的企业。

 

2、所需通关单据:1)进口合同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海运提单 5)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  背书、传真空运单据换取) 6)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


2、从国外视同进口到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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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海关备案是指进口商将进口的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而无需加税和进口许可证。备案进区后的货物呈保税状态。
  2、海关备案所需提供的单据: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 5)海运、空运提单 6)保税仓储进库登记簿
3、从保税区进口到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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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方法B是指在保税区内投资经营自身产品,且经保税区海关核准按月、季等核销期限的仓库和生产性企业,进口时可办理的方法。特点是货物可先实现国内销售,后报关付税、付证。
  2、通关和核销单据:1)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2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3)装箱单 4)出库单(正本) 5)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

4、从国外通过保税区海关(一次性)进口到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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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这种方式是保税区内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独立对海外经商的进口通关方法。
  2、通关单据: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 5)海运、空运提单 6)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7)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8)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规定)

第十三节 出口报关单据缮制与审核
在出口通关过程中,准备全套完整而正确的报关单据是关键的。
基本的报关单据包括:
正本商业发票(INVOICE)、正本装箱单(PACKING LIST)、副本合同(也可称作 形式发票或售货确认书)、报关单、副本委托报关协议、正本核销单。

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对基本单据的缮制与审核,要重视以下几点:
第一,单据的内容必须齐全。
商业发票中需要显示的项目有:发票号、合同号、日期、买方公司名称、起运港、目的港、唛头、品名、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各个项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装箱单中,除单价、总价不必显示外,其余各项与发票相同。另外,还有包装件数、毛重、净重、尺码(即体积),正本单据不允许涂改。
第二,各种单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单据应尽早寄至代理报关单位,以便整理审核,最晚不迟于集港前两天寄到,若单据不能按时寄到或正本单据出现问题,又急于通关,一般情况下,先用传真件副本代替,由报关员“打保”报关,随后补上正本单据。
第三,填制报关单。
根据报关单的格式,提供的相应内容,由报关员录入,通过海关EDI系统传输。数据 一定要准确,要与其它各单严格相符。否则会影响核销单与报关单的返还速度。
总之,无论是货主,还是代理,都要重视报关单据的各个方面,以减少和避免通关过程中出现的不必要的麻烦,加快通关速度,圆满完成装运任务。

第十四节 出口货物报关单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码。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的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仓)、”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
��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五、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应计入完税价格
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例如:
  TB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B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B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XXXXXXXXXXXX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三十八、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四十一、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出口企业在装运前向海关申报出口许可的单据,由出口企业填写,经海关 审核、签发后生效。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出口企业向海关提供审核是否合法出口货物的凭据,也是海关据以征税的主要凭证,同时还作为国家法定统计资料的重要来源。所以,出口企业要如实填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格式,如样张所示。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主要内容和填写方法如下:
l.申报单位编号;与发票、外运编号问号。
2.出口口岸:指货物出境对我国港口或困境日岸的名称。
3.经营单位:用中文填写经营该出口业务的公司或单位的全称,并注明经营单位的海关
代号。海关代号由四位数组成,前两位数代表地区,后两位数代表具体经营单位,是由海关总署,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
4.指运港(站):填写出口货物的目的港。
5.合同(协议)号:填写该批出口货物的合同或协议的编号。
6.贸易性质(方式)人按海关规定,一定要正确填报清楚。如;一般贸易、补偿贸易、来
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地方贸易等。
7.贸易国别(地区人填写贸易成交国别(地区X如果通过我驻港机构与他国成交,应填香港。
8.消费国别(地区):填写出口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如无法确定实际消费国,可填最后运往国。
9.收货单位:填写进口方公司企业的名称和所在地区或国家。
10.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海运出口的填写船名航次;陆运的填写车号;空运、邮运的填写
“空运”、“邮运”。
11.装货单或运单号:海运镇提单号;陆运填运单号;空运填货运单号;邮运填包裹单
12.收结汇方式:填写 L/C、 D/P、 D/A 、T/T等收结汇方式。
13.起运地点:填写出口货物实际发货单位的所在地。
14.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根据《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写
15.货名规格及发号:填写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及详细规格,应与托运单一致。
16.标记喷头、件数及包装种类:按照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应与托运单一致。
17.数量、重量:填写实际出D货物的数数量和数量单位,数量单位应根据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写,如有不同,可加括号附注,如不能取得净重的,可参照合同(协议)和商业习惯填写。
18.成交价格:按合同(协议)或L/C规定的成交单价和价格条款填写,并注明货币名
19.离岸价格;填写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国境的FOB价格,如按CIF、CFR价格成交的,应
除其中的保险费、运费以及其他佣金、折扣等。以成交币种折算成人民币和美元时,均接
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20.备注。填写该出口货物需说明的事项,如属法定商检的商品出口,应以大字标明“应
商检”,以引起海关放行时注意。
21.随附单据;填写随附单据的名称及编号。
22.申报单位〔盖章):应加盖申报单位向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以及已备案的相关
员印章(签名),并填上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申报单位编号 海关编号

出口口岸
经营单位
指运港(站)
合同(协议)号
贸易性质(方式)
贸易国别(地区)
消费国别(地区)
收货单位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装货单及运单号
收结汇方式
起运地点

海关统计
商品编号

货品规格及货号

标记唛码

件数及包装种类

数量

重量(千克)

成交价格

离岸价格

数量

单位

毛重

净重

单价

总价

人民币

外币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备注

0

集装箱号

随附单据

海关放行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各项申报无讹 此致

海关经办人(签章) ___________海关

申办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五节 进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单是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专业报关行)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用于向进口地海关进行申报的文件。进口报关单只有经过海关签章放行后,进口商才能够提取货物。同时,进口报关单还是进口商向国外支付货款时需要使用的重要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 459785468-8   海关编号: 459785468-8

 

进口口岸 吴淞海关(22/02) 备案号 进口日期 99/08/25 申报日期 99/08/26
经营单位 上海XX进出口公司(3101923) 运输方式 江海 运输工具名称 吉祥 提运单号 MSHKS-06
收货单位 上海YY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0110) 征免性质 一般征税 征税比例
许可证号 起运国(地区) 香港(0110) 装货港 香港 境内目的地
批准文号 成交方式 CNF 运费 .000/ 保费 0.25% 杂费
合同协议号
  SHJX99028
件数 31600 包装种类 纸袋 毛重(公斤) 797,900 净重(公斤) 790,000
集装箱号 随附单据  提单 发票 箱单 合同 用途
标记麦码及备注
 项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原产国(地区) 单价  总价  币值 征免
  1 29171400 聚氯乙烯      790000 公斤 日本(116) 500.00 395000 USD美元 征税
 
 
 
 
税费征收情况
录入员    录入单位 兹证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审单     审价
报关员
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签章)上海YY国际货运公司 征税     统计
邮编    电话 填制日期 99/08/26 查验     放行

 


第十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

 

第六节 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通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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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清关流程及程序

2007年6月19日 expbook 2 条评论

进口清关流程及程序

进口清关流程
1.确认订单.合同.发货日期
   确认订单——确认货物价格,货量。
   确认合同——确认好合同的成交条款,最终发货量,货物价格,最晚出运船期。
2.通知国内代理,联系货代
    通知国内代理,联系国内货代准备清关单证。清关单证:B/L,发票,装箱单,合同,原产地证,质检证书,包装声明等(单证需根据具体的品名,进口国家等具体而定)
3.清关流程
    换单——去货代或船公司换签D/O。(根据手中提单来确定是到何处换单。H B/L货代提单  M B/L船东提单)
    电子申报——电脑预录、审单、发送、与海关联系/放行。
    报检——电子申报放行后,凭报关单四联中的一联去商检局办理报价手续,出通关单或敲三检章。
    现场交接单——海关现场交接单(所需单证请见本板块精华贴)
    查验——海关根据货物申报品名的监管条件,与当日查验概率给予查验,如有查验会开出查验通知书
    放行——海关放行有以下几个步骤:1.一次放行2.开出查验通知书或无查验直接2次放行3.查验后,做关封后放行。
4.运输
    运输前需注意是否商检局开具动卫检查验联系凭条。如有动卫检查验,则需提前半个工作日预约。动卫检查验必需去查,逃检所产生的 费用是RMB2-5万之间或暂停其单位报检资格。车队需在港区排提货计划,如:港区计划,理货,放箱计划等。一般情况是提前1个工作日   排计划。
5.入库.分销
    收货人收到货物后安排仓储、分销出运。将税单送到税务局抵扣增值税。进口海关监管货物则在其监管期限内不得转让,如需转让则需向海关再次申报。

基本程序
申报: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2.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在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接受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的报关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的格式为准。 3.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主要包括:托运单(即下货纸)、发票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报关时限:报关时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不需要征税费、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办结通关手续。 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已经审核的申报单位为依据,通过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 1.通过核对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证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问题。 2.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海关查验货物后,均要填写一份验货记录。验货记录一般包括查验时间、地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名称、申报的货物情况,查验货物的运输包装情况(如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尺码和封号)、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需要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自具备海关查验条件起1日内完成查验,除需缴税外,自查验完毕4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征税: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需要征税费的货物,自接受申报1日内开出税单,并于缴核税单2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放行: 1.对于一般出口货物,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出口装货单上盖"海关放行章"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以装船起运出境。 2.出口货物的退关:申请退关货物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三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放行后,在浅黄色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和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审核出口退税负责人的签章,退还报关单位。在我国每天大约出口价值1.5亿美元的货物,出口核销退税每延迟一天,就要给广大客户造成很大损失。如何加快出口核销退税速度呢?在单证操作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正确填写出口报关单。报关单的有关内容必须与船公司传送给海关的舱单内容一致,才能顺利的核销退税。对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及时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单》及更正后的箱单发票、提单副本进行更正,这样报关单上内容才能与舱单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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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税政策

2007年6月15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 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为22类、97章.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海关征税制度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口申报单证时,即在货物申报进口后10日内,交纳预估税款.如果货物是进入保税仓库的,则在其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时交纳预估税款.

2.结税制度
  结税是指对某一批进口货物应付或应退税款的最后计算或确定.通过进口的清算而体现的海关对政府或进口商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结论性的. 

美国海关退税制度 
美国海关退税制度概述

  所谓退税,是指按照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13条A项规定对在美国使用负税进口产品制造或生产一种产品并再出口者退回原交纳的有关税款.制成品必须在有关负税进口产品进口之日起5年内.出口退税额相当于出口产品中外国已负税料件税款的99%.适用退税的有普通关税、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标志税(刷唛费).退税同样适用于国内税法对进口规定的税种,以及某些种类的石油及其制品进口许可证费等.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概述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主要分成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是涉及美国产品出口后经过有效的加工复运进口的产品,如国外修理或改制货物的复进口关税优惠,国外组装美国零部件复进口的关税优惠等.第二种类型是反映美国贸易政策,如国际贸易协定等,比如普惠制对加拿大汽车零件的关税优惠等. 

海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规定 
   一、美国海关行政处罚规定 美国海关法定权力概述
   美国海关法赋予美国海关和法院广泛的权力.它包括: 

强行复制进口商的帐册权.如果不能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帐册,有关当事人会失去进口特权和司法蔑视援引权,同样要受到处罚.

强行命令有关当事人出庭和提供证词.

对同进口有关的人、运输工具、航空器、车辆和商品进行扣留和搜查.

在特定条件下,对美国海关水域,某些海关水域毗邻域海关有权登船检查.

依照搜查证有权对监管物和其它设施进行搜查并没收违反法律的进口商品.

有权对违反海关法而应受到处罚的财产予以没收.

可依照原先的诉状或宣布没收财产
  诉讼程序的有关财产予以没收归为国有,如果商品价值为1万美元或不足1万美元金额的,或者其确定后属于违禁范围的,可按照简化诉讼程序予以没收充公. 
   美国联邦法典第十九卷对海关关员进行有关查验、查问和搜查的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适用于商品和运输工具扣留和扣留商品的处理(包括对没收财产的处理和没收程序)在美国联邦法典第十九卷有规定.关于被管制的财物、麻醉品和大麻的特别规定也十分明确.

   二、美国司法审议制度

   美国司法审制度概述
  1980年海关法院在有关进口商品引起的同事诉讼方面提供了一套广泛的司法审议制度.其主要特点是1980年11月1日生效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建立代替了美国海关法院.新法院把过去海关法院与联邦地区分管的进口事务民事管辖权合二为一.地区法院行使的法律与平衡法中所有权力都转交了国际贸易法院。该法院有9名法官,最多5人来自同一政党.当国际贸易法院于1980年11月1日成立时,被取代的海关法院的法官就成了新法院的法官.国际贸易法院象海关法院是一样具有全国范围的管辖权,并将在合适的不同进口港进行审理和听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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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税政策

2007年6月14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进出口商品的分类和关税率 
  1987年之前,日本作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关税税则目录(CCCN)协议的签约国,在外贸进出口商品分类方面一直使用CCCN分类系统。从1988年1月1日起,日本开始采用编码协调制(HS)系统。

  关税率由"海关税率法"确定并予以公布。在发达国家中,日本的平均关税率比较低,特别是工矿产品的平均税率只有2.1%。

   关税的减免、退还和偿还

(1)减免

  日本的关税减免有"有条件减免"和"无条件减免"两种形式。有条件关税减免又分为"限制性减免"和"普遍减免",享受何种待遇主要取决于货物进口后的用途。此外,关税减免又可分为"永久性减免"和"临时性减免",这主要取决于所依据法律的稳定性。

  有资格申请关税减免的进口商是有限制的,而且对经关税减免后进口货物的使用和用途有较严格的限制。

(2)退还

  预付关税后,发现货物符合减免部分或全部关税的规定,允许退还部分或全部关税。目前,日本的退税对象主要适用于被退回或被毁坏的货物,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等。

(3)偿还

  关税偿还与退还相似,二者的区别在于:关税退还的对象为关税交纳者,而偿还则不一定必须付给实际纳税人,也可偿还给法律事务所指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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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程序

2007年4月22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通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五个阶段。

(一)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检验检疫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 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

同时, 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 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时,从2000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都要按新制度办事。

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报关时,对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二)查验 进出口货物在通过申报环节后,即进入查验环节。

进出口货物除按照国家规定、国际惯例以及经海关总署特准的可以免验以外,均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查验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一种具体行为。即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确定单货、证货是否相符,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并为今后的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

1、海关查验的定义 查验是指海关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规格、成份、原产地、货物状态、数量和价格是否与货物申报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2、海关查验的操作程序

1) 海关确定查验后,由现场接单关员打印《查验通知单》,必要时制作查验关封交报关员。

2) 安排查验计划。由现场海关查验受理岗位安排查验的具体时间,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

3)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授权报关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协助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4) 查验结束后,由陪同人员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3、海关查验的方法

1) 彻底检查,即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单详细核对。

2) 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查验。对集装箱抽查,必须卸货。卸货程度和开箱(包)比例以能够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查验指令的要求为准。

3) 外形查验,对货物的包装、标记唛头等进行验核。外形查验只能适用于对大型机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运、移动,但堆放整齐比较直观的货物。

4、海关查验的时间承诺 查验部门自查验受理起,到实施查验结束、反馈查验结果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出口货物应于查验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查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走私、违规等情事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三)征税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
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海关代征税)。

1.税则归类:税则归类就是将出口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

2.税率的运用:关税、进口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船泊吨税)

(1)关税税率 《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2)进口环节税税率  

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进口环节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增值税率有两种,进口货物除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13%以外,其余的货物的税率均为17%。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税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税率。我国目前仅限于对烟、酒等11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其中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 船舶吨税是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我国船舶吨税有一般吨税的优惠吨税两栏税率,其税率是以吨位数规定的定额税率,按船舶的净吨位大小进行计征。

3. 完税价格的审定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凭以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

4. 税费的计算

(1)关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完税税率 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2)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率

(3)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关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税费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税、费额的起征点均在人民币10元。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征。

5.原产地规则:

指的是确定进出口产品或制造国家(或地区)的标准与方法。进口产品的原产地或制造地将该产品适用哪种关税税率。

6.税费的缴纳:

(1)缴纳期限 对经海关审定应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监管手续费、船舶吨税的货物或船舶。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费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款。

(2)汇率 进出口货物如果是外币计算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外汇率折合人民币。

(3)滞纳金 滞纳金额=(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额)*滞纳天数*1‰

(4)上海海关税费缴纳程序: 按照关税条例对进出口货物关税缴纳的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A、税款缴纳证的填发 税款缴纳证一式六联,由海关填发,一至五联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x x海关单证专用章”后,交缴款单位送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税款划缴金库。第六联(存根联)由填发海关保存备查。

B、滞纳金的缴纳 纳税业务人如不能按海关规定的缴款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是人民币10元。

C、对外电话: 上海海关关税处综合科 63232410*6414、6415 7. 上海海关退税手续: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退税,应向原征税海关的征税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单证:

1、《退税申请书》两份;

2、银行签章的原货物税款缴纳书;

3、其他必要的单证。

4、对外电话: 上海海关关税处综合科 63232410*6414、6470 8.关税的减免

(四)放行

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海关的监管行为结束,在这种情况下,放行即为结关。进出口货物可由收货人凭以提取、发运,出口货物可以由发货人装船、启运。

对于保税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减免税或缓纳税款的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货物以及其他口岸海关未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口岸海关接受申报以后,经审核单证,符合规定的,即可以放行转为后续管理。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五)结关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管理的货物,海关在固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结关: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口、复出口及余料情况进行核对,并经经营单位申请办理了经批准内销部分的货物的补证、补税手续,对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销案。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是指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含经批准延期的)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口或者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口,并办理了有关纳税销案手续,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结关:是指有关进口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年限并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领取了经主管海关核发的《海关对减免税进出口湖物接触监管证明》,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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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问答,什么是报关?

2007年4月22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1.什么是报关?

    答: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过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进出口货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具体的货物进出口贸易中,它们负责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口或出口合同、协议而成为进出口货运单证上境内收货方、发货方的单位。

2.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何种方式?

    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位来说,更应注意因数据申报不实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因此,报关单位在报关数据发送前应认真核查所申报的内容是否规范、准确,随附的单据、资料是否与所申报的内容相符,交验的各种单证是否正确、齐全、有效。

3.哪些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及纳税手续?

    答:《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及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及纳税手续。
“报关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代理收发货人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资格的境内法人。

4.报关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向海关履行哪些法律义务?报关中出现问题时,委托人和报关企业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海关法》第十条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海关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无论报关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报关企业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委托人均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委托人未向报关企业提供全部、真实情况的,委托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报关企业未能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申报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由报关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什么是新型通关管理模式?
    答:审单作业、物流监控和职能管理三大系统既相互支持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构筑新型海关管理模式。
审单作业系统是在各业务部门共同支持和参与下,包括计算机电子审单、审单中心专业化审单和隶属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在内的,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报关单证和数据处理系统。
物流监控系统是以现代科技手段为依托,以货物流为基础,实行计算机数据底帐(信息流)与货物流相互印证,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区域、监管场所和海关监管货物实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监控的作业系统。
职能管理系统是以通关前的审批、注册、备案、参数维护、风险布控,以及通关后对通关数据的综合分析、效能评估、跟踪稽查和监督检查为主要管理方式的业务运行管理系统。

6.报关需要哪些单证?
    答: 报关需单证主要有:
    1.商业和运输单证
    A、进口:提单(包括小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运费发票、报关委托书、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及其它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或资料。
    B、出口:装运单、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订货合同及其它有关单证或资料。
    2.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检验、检疫批准证明(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3.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等(保税手册、缓税证明、减免税证明、双限暂定税率证明,自用物资登记手册等)
    4.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A、进口: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禁止进口商品、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农药登记证明、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境许可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金产品人总行进口批件、非军事枪药进口批件、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保密机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兽药进口报验证明、白银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带提取单
    B、出口:出口许可证、禁止出口商品、濒危物种出口允许证、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银行调运外币现钞出境许可证、被动出口配额证、文物出口证书、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金产品出口证、非军事枪药出口批件、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带提取单

7.《海关法》对出口申报有什么规定?

    答:《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8.什么是报关期限?如何计算滞报金?

    答:报关期限是指货物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一)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起14日内(第十四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及指运地分别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和货物运抵指运地有关单位签收之日起14日内;
    (三)其它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其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9.海关接受申报后,如报关单证及其内容有问题,海关是否允许修改或者撤消?
   
    答:货物申报后海关接受时起,申报单证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目前两种申报方式,对于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来说,接受申报的含义是:海关计算机接到有关单位传输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即进行逻辑处理,并将处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
场(计算机不予接受申报的信息除外),即为“海关接受申报”;对于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的,海关接受申报的含义是:海关人员接到报关员递交的货物报关单及随附的有关单证后,需要进行登记处理,凡海关人员已对报关单作登记处理的即为“海关接受申报”。
    海关在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和撤消;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撤消。
    正当理由一般情况下是指:1)由于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的错误;2)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消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的。
    由于申报数据错误构成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的,海关可以给予报关单位相应的处罚。其中作违规处罚的,在处罚后方可准予修改或撤消原申报单证及其内容,重新申报;对构成走私没收货物处罚的,不允许再重新申报。

10.什么是电子审单?

    答:电子审单就是运用海关业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对所有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处理,主要内容包括:(1)对报关单的填制进行规范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报;(2)对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设定的风险布控目标进行捕捉,并按照预定的风险处置要求通知指定的作业环节(岗位);(3)根据各职能部门参与设定的审单辅助决策参数、通道判别表和预警式布控进行通道判别和电子派单。

11.什么是专业化审单?

    答:审单中心的专业化审单,是以商品分类为基础,依靠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支持和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对经电子审单环节分拨到审单中心和审单中心自主决定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专业化审核。

12.报关单录入时,对于有随附单证的报关单怎样修改备注栏?
   
    答:备注栏录入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录入其它信息,另一部分录入随附单证编号。在报关单录入时若修改了随附单证栏目,则应对备注栏中相应随附单证编号部分进行修改;若应修改报关单备注栏中随附单证编号,则需检查随附单证栏目,以确保两栏目填写内容一致。

13.审单作业过程中,报关人如何了解审单等作业环节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答:审单作业过程中,报关人可以通过海关设置在报关或预录入大厅的显示屏幕和自助终端、寻呼机及EDI通关系统等手段了解审单等作业环节的处理过程及结果,以保证能及时办理通关手续。
审单等作业环节处理结果分别由计算机系统、审单中心或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对外发布。
    (1)计算机系统自动对外发布:计算机系统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后,根据通道判别情况,自动对外发送以下处理结果:
不接受申报:通知报关人员报关单电子数据未通过规范性审核,海关不接受申报,电子报关数据退回,请报关人员按海关要求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后重新进行电子申报;
等待处理:通知报关人审单中心正在对有关报关单数据进行审核或正在等待审核,请继续等待处理结果;
现场交单:通知报关人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已通过计算机审核,请报关人立即向隶属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办理放行交单手续,通知报关人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已通过计算机审核,请报关人立即携带所有纸质单证前往隶属海关放行环节办理交单和放行手续。
    (2)审单中心对外发布:审单中心对通道判别及其审核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专业化审单后,负责对外发送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请修改报关数据:通知报关人申报有错误,按规定办理报关单数据修改,删除手续;
等待处理:通知报关人审单中心正在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核或正在等待审核,请继续等待处理结果;
    与海关联系:通知报关人审单中心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请报关人立即通过以下方式与海关取得联系:
通过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岗位的关员与审单中心联系,由该关员调阅计算机有关信息向报关人提出要求;
    通过电话或传真直接与审单中心联系;
    通过交互式电子图像传输系统直接与审单中心联系。
前往审单中心说明情况(指已经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后仍无法解决审单问题、确有必要请报关人前往的。审单中心与通关现场地理位置相距较远时,原则上不应要求报关人前往审单中心说明情况);
    现场交单:通知报关人有关报关单数据已通过审单中心审核,请报关人立即向隶属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办理放行交单手续:通知报关人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已通过审单中心审核,请报关人立即携带所有纸质单证前往隶属海关放行环节办理交单和放行手续。
    (3)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对外发布:隶属海关接单复核/征收税费环节对通关判别或审单中心交其审核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后,负责对外发送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请修改报关数据:通知报关人申报有错误,按规定办理报关单数据修改、删除手续;
    等待处理:通知报关人审单中心正在对有关报关单数据进行审核或正在等待审核,请继续等待处理结果;
    缴纳税费:通知报关人到海关领取各类专业缴款书,并缴纳税费;
    办理查验放行手续:通知有关人员缴纳税费后(无税费的直接)到查验放行环节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海关的信息提示及其处理状态和操作如下图:
海关提示  处理状态  操作
现场办手续  审核结束  审结
等待处理  审征处理  电子审单结束
待海关通知 审核中  内挂
与现场联系 审核中  外转
与中心联系  审核中  外挂
退单重报  审核结束  退单
待海关通知  审核中  内转
与现场联系  审核中 外转挂起
等待处理  接单审核  电子审单尚未结束

14.何种情况下报关人可向审单中心咨询通关作业情况?

    答:已经向海关计算机中心发送电子报关单数据,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与审单中心联系:
    (1)外挂,要求报关人与海关联系的;
    (2)大宗散货预报、确保;
    (3)经海关审核同意,需要特殊通道接单的;
    (4) 需要向海关说明有关归类、估价情况的;

15.以特殊币种成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时如何填制报关单?

    答: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外汇牌价只包括常用的24种,如以特殊币种成交,应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查询外汇牌价。
    (2)、可将成交价格依据海关总署统计司提供的统计外汇牌价(由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40个币制对美元的平均折算率)换算成美元价格进行报关单申报,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际成交币制和成交价格。

16、在何种情况下,报关单应分单填报?

    答: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出口报关单以下栏目不同应分别填制报关单:备案号、贸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征免性质、许可证号。
    同时应注意进料转内销在已缴的台账保证金不足以转税时,应将转税料件和补税料件分单填报。

17.报关单某些数据项(如数量、单价、总价等)数值超过报关单存储位数应如何填报?

    答:应分情况加以处理:
    (1)、若数量超过报关单存储位数,则可改变申报计量单位进行申报。
    (2)、若总价超过报关单存储位数,则可改变币制进行申报,或分为两张报关单进行填报,由此产生的提运单问题,可根据海关采用的舱单管理模式加以处理,或将提运单分单,或由两份报关单对应一票提运单。
    (3)、若单价超过存储位数,则可改变币制或数量进行申报。

18.报关单上填报内容是否一定与征免税证明一致?

    答:有征免税证明的报关单在“备案号”栏目录入征免税证明编号后,系统自动从备案库调出征免税证明相关数据项,形成报关单表头、表体。在报关单录入时,若对某些自动调出的征免税证明数据项进行了修改,则报关单在自动审单环节被拒绝接受申报,主要有:进出口标志、商品项数、商品项号、收(发)货单位、征免性质、征免方式、计量单位、商品规格型号、成交币制。因此,如申报进口报关单内容的确与备案数据不一致,企业应持征免税证明到备案部门进行更改。

19.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料件或边角料复出,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如何填?

    答: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料件或边角料复出时,应填制出口报关单,在贸易方式栏根据不同情况填报“来料料件复出”(代码:0265)、“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20.填报加工贸易报关单时,在产终国、规格型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经营单位、计量单位等栏目,实际情况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不一致时,如何填报报关单?

    答:有加工贸易手册的报关单填报商品项时,首先要求输入该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 号,随后调出加工贸易手册中有关商品项内容,如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等。
当报关单某些项与加工贸易备案手册不一致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加以处理:
    (1)、若产终国或规格型号栏目与备案不一致,则按照实际进出口情况填制报关单。
    (2)、若商品编码与备案不一致,则按照实际进出口情况填制报关单。若系统提示该项商品为限制、禁止或贸易管制类商品,则应要求企业修改备案数据。
    (3)、若商品名称、经营单位或计量单位与备案不一致,则首先更改加工贸易手册内容再进行报关单申报。

21.申报计量单位、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的含义是什么?如何在报关单上填报?

    答:申报计量单位是指实际成交的计量单位,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是指海关商品统计目录对于进出口商品所要求填报的计量单位。
    对于每一种进出口商品均应填报第一计量单位。对于某些海关商品统计目录列明须填报第二计量单位的,在报关单填报时还必须填报该商品的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若申报计量单位与海关商品统计目录所要求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按相应的比例进行转换。
    在进行报关单填报时,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报关单的数量及单位栏的第一行;第二计量单位填报在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申报计量单位填报在第三行。
需要注意的是:加工贸易等含备案数据的货物,申报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数据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再填报。

22.某些特殊商品不能确定其净重时,报关单应如何填报?

    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能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净重,在报关单填报时可分具体情况加以处理:
    (1)有关运输或成交单据上没有净重,而仅注明“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字样的,如卷筒纸张、谷物、饲料等,可将其毛重作为净重填报。
    (2)有关运输或成交单据上只标明扣除内层包装重量,即所谓的净净重,而无法知道货物的自然净重的货物,例如罐头食品、酒等,可在净重一栏填报净净重。
    (3)有关运输或成交单据上只标明公量重(CONDITIONED WEIGHT)而没有净重的,如羊毛条,可在净重一栏按照公量重填报。
    (4)对于可以由其他已知的计量单位换算成重量的货物,在净重一栏可以按照换算重量填报。
    (5)对于根据以上办法仍然不能确定净重的货物,可以将货物毛重扣除外层包装重量后,作为净重填报或估重填报。

23.如何填报报关单“件数”栏?
   
    答:报关单“件数”栏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该栏目不得填报为零。特殊情况应如下填报: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在件数一栏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在件数一栏填报托盘数。
    (3)、裸装货物在件数一栏填报为1。

24.哪些报关单应做删除处理?如何申请删、改单?
  
     答:主要有五种情况:
    (1)货主要求放弃货物或将其改为转关货物等终止在本地办理正常报关手续经审批同意的;
    (2)经批准更改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货名、单价及进口报关单毛重、运输工具、提单号等栏目需重新报关的;
    (3)误核他人许可证、征免税证明及加工贸易手册及进口舱单的;
    (4)全部货物未出口的退关货物;
    (5)其它因程序原因只能删除的。
     删、改单应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申请方式由现场海关决定)。

25.海关押保证金放行的进口货物,是否影响企业对外付汇?

    答:不影响。押保证金放行的进口货物仍可以打印“进口付汇核销单”,不影响企业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26.因海关审价押保证金放行的进口货物,企业可否要求海关先打印税单?

    答:可以。海关因审价原因对进口货物押保证金放行,为不影响企业正常销售时的增值税抵扣,企业可以向现场海关提出按申报价格先行征税的申请,剩余部分的保证金待海关审价结束后再行退转。

27.什么叫外转?报关员接到审单中心的外转指令后该怎么办?

    答:外转是指集中审单关员将报关单电子数据转至现场海关验估岗位审核,待验估岗位按要求验估后,再将电子报关数据转回集中审单岗位的一种操作方法。外转的转岗位代码是以“A”为
的四位字符,当报关员接到“与现场联系”或“找A***”的提示信息时,应打印报关单样单并带齐有关单证到现场海关验估岗位办理手续。

28.审单中心审结后企业需担保放行该如何申请?

    答:向现场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海关审核后转报审单中心办理。

29.《海关法》对纳税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30.什么叫“查验货物”?

    答:“查验货物”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对进口的或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查验、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或化学性质以及货物的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一致。
进出口的货物,除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的查验。
查验进出口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

31.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海关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的地方查验?

    答:可以,但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员去收、发货人的仓库查验,并按规定收取规费。

32.海关查验时,海关和货物收、发货人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1、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造成损坏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海关予以赔偿。

33.货物进口后,企业如无法准确掌握其实际状况,海关是否允许其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

    答: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手续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承担如实申报的义务,包括准确归类、正确填报数量、规格等有关项目,但由于境外发货人在传递信息资料或装运环节上的问题造成境内收货人单证不清,不能准确掌握进境货物的真实状况,即使通过函电等方式,也无法予以申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向海关提出看货或提取货样的申请,但需注意以下方面:
    (1)货物进境后如已取得走私违法证据的,海关不予同意;
    (2)通过外观能确定货物归类的,一般不予同意取样;
    (3)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34.什么情况下海关可以在担保人提供担保后放行有关进出口货物?

    答: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3)应税货物,请求缓交税款;
    (4)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先期放行货物的;
    (5)暂时进出口货物(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7)进口保税货物;
    (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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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清关手续

2007年4月13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美国的清关手续

 
    1)、任何人都可以到海关办理进口自用物资的清理手续。

    2)、美国海关服务处不要求进口人提交执照或证明。其他代理商也许根据货物的种类要求出示证明、执照或证明文件。

    3)、凡到达美国的物资必须完成海关手续,缴纳关税,除非根据法律免征税者除外。

    4)、清关手续包括好几个步骤:入关、检查、评价、分类、结算。

    1.货品入关   

      所谓外国货品"入关",即当外国货物到达美国,所有者、购买人或者持有执照的海关代理人向入口港的海关提出文件报关。物品本身到达入港口岸,得到海关放行,并缴纳了应缴的关税,这才从法律上算是入关了。 所有者、购买人或海关经纪人是"进口人",负责安排物品的检查和放行事宜。进口人 应满足所有美国机构的要求。海关代表60个联邦机构执行入关法律。这60个机构包括食品药 物局(FDA).联邦交通委员会(FCC)酒精、烟草和武器局(ATF).以及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等。 货物可从入关口岸进入消费或仓库,或者运到另一个港口的货栈。在某些情况下,物品可能到达一个港口,而由海关根据提交的文件或关税缴纳的,由另一港口放行。停放在"外国贸易区"的货物不在入境港口的海关放行,而要经过不同的手续。 货物亦可通过邮寄进口,这对办理海关手续比较容易,这需要缴纳运输费用。凡满2500美元价值的货物不必亲自到海关去办理出关手续。海关毕备了入关文件,邮购部门的人收取关税,商业运输必须备有装货清单。 超过2500美元邮费商品货物必须要正式入关。各国纺织品商品运输不论其价值及适合于香港的度量衡都需要正式入关。这样包裹寄到最近的海关办公室。海关通知收件人按照其他商品运输的办法入关。货物进关时一般要提供下列文件:

      1)、货物清单、空运发票、运输人证明(让海关知道收货人的名字)以证明收货人进口这些货物。

      2)、从售货者处得到的商业货品清单,说明商品的价值和形象。

      3)、入关清单(海关表格7533)或进口速度(海关表格3461)。

      4)、包装清单,如果合适,可提交其它必需文件以决定该项货物能否入关。入关表填好后,进口人说明关税等级并缴纳估计的关税和加工费。有时候要缴纳保证金以支付发生在其他情况下的额外关税。

    2.其他形式的入关   

      进口货物可由货栈从一个港口发向另一个港口。货栈物品运输应在货物离开一国港口前安排。货栈物品运输要等物资到达最后港口时才能办理海关手续,包括缴纳关税和加工费等。 进口货物也可使"仓库进入"通过保税仓库进入。这要等物品进入消费时才向仓库缴纳关税及加工费。进口人要向仓库老板交纳储存费。

    3.美国海关检查   

      海关对货物的检查对于小运输或某些物品,如散货,一般在码头上、集装箱站、货物终点站或进口人的房子里进行检查。检查后将货物交给进货人。对于其他的运输,海关将扣留代表性的货物进行评估和分类,其他的货物先放行。被扣包装在检查之后亦交还给进口人。检查货物的目的

      1)从海关角度决定货物的价值和关税等级。

      2)决定货物是否要标明原产地国或使用特殊的标签,如是将如何标法。一般说来, 进口货物应在明显的地 方标出,并用英文标明原产地国名以及是美国购买的。这种要求可减免某些条文。

      3)决定货物清单是否正确。

      4)决定运输物品中有无违禁品。

      5)决定货物是否合乎其他联邦机构的要求。

      6)决定货物是否超载或少载。 如果需要,海关实验室将对货物进行分析,以决定货物的等级和评估。对货物进行 检查或评估时,如海关发现货物的特点、数量或价值与所报的不符或者关税标率不符,将增加关税。 如全部手续完备,包括海关进口专家对海关物品的价值作出的报告,如有必要实验室的报告等,就可以最后决定关税了。这也就是入关的结算。多交的关税退回,少缴的补上。

    4.海关关税   

      海关关税一般是按百分比计算的,适用于可课税的物品。有些物品是按特殊比例,如(件、公升、公斤)等计算,也有按复合比例(百分比加特殊比例)计算的。 商品课税的价格由海关决定。有数种方法用来决定课税的多少。一般说来转换价值是估算的基础,转换价值是购买者付给销售者这批进物资的价格。 美国海关关税一览表(HTSUS)这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它规定了关税的类和商品的划分,如动物、植物产品,纺织纤维和纺织产品等等。 关税一览表为各项物品提供数种关税:"一般"税率指最惠国待遇,"特殊"指特 别贸易项目(自由或低于最惠国待遇),"第二栏"指项不算一般又不算特殊的进口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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