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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汇(Documentary bills)

2009年11月8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拔给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一.概念

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及/或单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付给出口商,然后将抵押品的汇票及/或单据寄至开证行向其收取货款。

二.出口押汇的好处

加快资金周转–在进口商支付货款前,您就可以提前得到偿付,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

简化融资手续–融资手续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等简便易行;

改善现金流量–可以增加您当期的现金流入量,从而改善财务状况,提供融资能力;

节约财务费用–在中国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您可以根据不同货币的利率水平选择融资币种,从而实现财务费用的最小化。

三.出口押汇的操作

1.出口押汇条件

经押汇行审单相符,审查开证行资信可靠,索偿路线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出口押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 单据不符

2) 信用证有限制他行议付条款

3) 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政局动荡或发生战争

4) 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

5) 开证行资信不佳、作风不良、挑剔频繁

2.出口押汇责任范围

1)银行承做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

如因开证行倒闭、邮寄单据遗失延误、电讯失误等非押汇行本身过失而导致的拒付、迟付、少付,押汇行有权主动向受益人追回全部垫款及其利息。

2)遇到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少付,押汇行负责对外交涉,以维护出口方权益,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押汇行仍可向受益人追索。有关纠纷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涉。

3.出口押汇利息的计算
1)出口押汇原则上收取外币利息,也可应受益人的要求,对于即期信用证的出口押汇收取人民币利息。

2)押汇利率一般按伦敦LIBOR、香港HIBOR一个月期利率加0.5%—1.5%,或按外汇流动资金货款利率计收。

3)计息天数,按照不同的出口地区,不同货币的出口单据平均收汇天数作为正常的垫款天数。

4)如实际收汇时间超过正常的垫款天数,一般不补收利息。

4.出口押汇的申请与审批

1)凡拟向押汇行申请出口押汇的企业,须先与押汇行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权书〉(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以明确双方责任范围和义务。

2)具体申请承办时,须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连同信用证正本、全套单据一并提交。

3)经押汇行同意即予办理。

l 注意事项

1.您需与银行签定正式的出口押汇总协议;

2.向银行(通常为通知行或议付行)提出正式的出口押汇申请书;

3.信用证项下的押汇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4.限制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无法办理出口押汇;

5.申请信用证下出口押汇,应尽量提交单证相符的出口单据;

6.如果您希望通过出口押汇进行融资,最好避免以下情况:a.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单据;b.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单据;c.转让信用证;d.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e.提交存在实质不符点的单据。

出口押汇的相关事宜

一. 信用证出口押汇(NEGOTIATIONS UNDER GUAUNTEE)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的情况下,因资金短缺,在货物装船发货后,将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全套单据交到银行,要求银行立即按照信用证的金额进行付款,使出口商能够得到短期的资金周转。  

二. 进口押汇种类   

1.信用证单据的押汇  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借款,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 

2.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  出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出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  

3.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出口商拿到了一张远期银行汇票,这张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了,但还没有到期,出口商可以拿着张汇票抵押给银行进行借款。 

三. 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操作规程   

1.向银行提供外汇押汇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的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2.向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2).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  
(3).企业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银行的出口议付(押汇)申请书。  
(5).银行的出口押汇协议书。  
(6).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7).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要求的全套单据。  

3.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金额  
(1).押汇金额最高为汇票金额的90%,一般采用预扣利息方式,即押汇金额-押汇利息。  
(2).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360天  (3).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4.押汇期限  
(1).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的国家期限如下: 15天:日本、韩国、港澳、新加坡、马来西亚 20天:欧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25天:西亚各国、中南美洲、非洲 30天:其他国家或地区  (2).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  

5.议付款的回收和贷款的归还  如果议付款的收回,归还押汇金额还有余额时,银行将会将余额转入企业的有关帐户中。如果银行实际收到议付款的时间长于押汇的时间,这段时间的利息,银行将会向企业追收。  

6.以下情况,在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将会受到限制  
(1).信用证不再同一家银行通知、付款(或承兑)和议付。因此企业最好选择同一家银行进行通知付款(或承兑)和议付。  
(2).信用证为可撤销(或可转让)。因此企业不要要求开出此类型信用证。  (3).信用证已用于抵押。抵押包括打包放款。  
(4).申请押汇期限超过90天。因此企业要求对方开出远期信用证要低于90天。  (5).信用证为付款信用证。因此企业不要要求开出此类信用证。  
(6).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有不符点。企业一定要按照信用证的各项条款的要求制作单据。  
(7).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在国外。因此信用证的有效地点要求在中国。  
(8).信用证交单期离有效期很近。因此一方面要求信用证的有效期长一点,另一方面企业制作单据时应抓紧时间做好。  
(9).远期信用证已经寄出单据,还没有被承兑。因此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才能到银行办理出口押汇。  
(10).开证银行的信誉不佳。因此信用证开证时应选择一些大的银行进行开证。  
(11).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不稳定、外汇管制教严、资信等级较低、战争多发地、开证银行处于经营危机。因此信用证开证时也要考虑该国的国家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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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汇,又称买单结汇

2007年9月19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押汇
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拔给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公司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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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出口押汇

2007年7月11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的情况下,因资金短缺,在货物装船发货后,将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全套单据交到银行,要求银行立即按照信用证的金额进行付款,使出口商能够得到短期的资金周转。

二. 进口押汇种类
1.信用证单据的押汇
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借款,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
2.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
出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出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
3.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出口商拿到了一张远期银行汇票,这张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了,但还没有到期,出口商可以拿着张汇票抵押给银行进行借款。

三. 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操作规程
1.向银行提供外汇押汇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的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2.向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2).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
(3).企业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银行的出口议付(押汇)申请书。
(5).银行的出口押汇协议书。
(6).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7).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要求的全套单据。
3.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金额
(1).押汇金额最高为汇票金额的90%,一般采用预扣利息方式,即押汇金额-押汇利息。
(2).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360天
(3).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4.押汇期限
(1).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的国家期限如下:
15天:日本、韩国、港澳、新加坡、马来西亚
20天:欧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25天:西亚各国、中南美洲、非洲
30天:其他国家或地区
(2).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
5.议付款的回收和贷款的归还
如果议付款的收回,归还押汇金额还有余额时,银行将会将余额转入企业的有关帐户中。如果银行实际收到议付款的时间长于押汇的时间,这段时间的利息,银行将会向企业追收。
6.以下情况,在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将会受到限制
(1).信用证不再同一家银行通知、付款(或承兑)和议付。因此企业最好选择同一家银行进行通知付款(或承兑)和议付。
(2).信用证为可撤销(或可转让)。因此企业不要要求开出此类型信用证。
(3).信用证已用于抵押。抵押包括打包放款。
(4).申请押汇期限超过90天。因此企业要求对方开出远期信用证要低于90天。
(5).信用证为付款信用证。因此企业不要要求开出此类信用证。
(6).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有不符点。企业一定要按照信用证的各项条款的要求制作单据。
(7).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在国外。因此信用证的有效地点要求在中国。
(8).信用证交单期离有效期很近。因此一方面要求信用证的有效期长一点,另一方面企业制作单据时应抓紧时间做好。
(9).远期信用证已经寄出单据,还没有被承兑。因此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才能到银行办理出口押汇。
(10).开证银行的信誉不佳。因此信用证开证时应选择一些大的银行进行开证。
(11).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不稳定、外汇管制教严、资信等级较低、战争多发地、开证银行处于经营危机。因此信用证开证时也要考虑该国的国家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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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修补押汇协议中的法律漏洞

2007年5月18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近来接触的几个押汇以及押汇担保的案子,笔者发现一些银行的押汇协议以及押汇担保协议中存在很大的法律漏洞,造成押汇行和开证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之间的纠纷,有些导致押汇行重大损失。现将有关各方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进一步论述如下,供各方参考。

1、现行担保法下押汇行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64条到74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押汇行有如下权利:(1)押汇行有权实际控制和占有质押的权利凭证,(2)对质押物或质押物项下的货物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当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而出质人又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将质物拍卖或变卖,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所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款。(4)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受偿。根据笔者所见台湾的出口押汇申请人出具的所谓的《质押权利总设定书》(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其条款中都明确规定,当押汇行因种种原因无法获得受偿时,即可对质押单据以及单据项下货物享有绝对的拍卖、转卖、变卖,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充分权利。所以押汇行和申押汇请人之间的押汇协议对押汇行这一权利的约定就万分重要。

目前国内银行在叙做押汇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在押汇协议中没有明确押汇行的上述权利,导致损失。
 
2、担保法第66条和77条的矛盾以及由此产生的实务上的问题
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具体到押汇融资项下,一旦押汇行未能获得偿付,则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无法将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就必然影响到押汇行对质物以及权利质押项下质物所代表的货物处分权利的实现。既然质权人对质物没有所有权,那么相应质权人也就没有了对质物的处分权。这是合理的推论。但是上述《担保法》第70条和71条的权利,又规定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可以直接拍卖和变卖质物。特别是第77条规定,如果票据或单据的兑现或提货日期早于债务履行期,质权人可以在债务期满前兑现或提货。既然,质权人对质物连所有权都没有,又何来权利直接兑现或提货,或在必要时直接变卖或拍卖质物呢?所以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一些矛盾之处,其结果之一就是带来了实务上的困难和无所适从。《担保法》做这样的规定恐怕是基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单据巨大的流动性和接近现金性质,另外还因为这些票据和单据的转让和基础交易和基础合同的相互分离或相互独立,即具有转移的无因性和票据本身的要式性。这些性质决定了有些票据或单据,只要通过交付,其所有权即告转移,只要占有或控制该票据或单据,即告对票据以及票据所代表的货物或权利的完全绝对的处分权。这就是《担保法》规定存在自相矛盾的原因。

在法律规定存在不明确和矛盾的情况下,最好的方法就是预先在押汇协议中规定予以明确,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3、 押汇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该在押汇协议以及押汇担保协议中加入的条款
叙做出口押汇的银行在现有的《担保法》法律框架之下的合理选择是,在押汇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如下内容:(1)即使在押汇行的债务期满后无法获得质物的所有权,押汇行仍有权实际控制和占有质押单据这一权利凭证,(2)当押汇行未受清偿时,对质押物或质押物项下的货物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当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而出质人又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将质物拍卖或变卖,并将所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款。(4)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受偿。(5)如果票据或单据的兑现或提货日期早于债务履行期,质权人可以在债务期满前兑现或提货。(6)在占有、控制、储存、转运、拍卖和变卖单据以及单据项下的权利和货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市场风险和标的物损坏灭失的风险以及其他任何种类的风险均由押汇申请人承担。(7)在占有、控制、储存、转运、拍卖和变卖单据以及单据项下的权利和货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利息和一切费用均由押汇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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