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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政策’ 分类的存档

产地证注册需提交文件清单

2009年3月23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1、注册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由申请人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双面复印。

4、注册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司空白出口发票复印件。

6、原产地证明书申报员授权书,注明身份证号码,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需有手签员亲手笔迹。

7、产品成本明细单,只需生产型企业提供。

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以上文件均需加盖注册公司的公章!

上述1、6、7项所需表格在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中能常都有提供下载。

注册费用:500元(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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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质量许可证

2009年3月23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出口质量许可证是由出口货物生产厂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审核后,所颁发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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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包装检验合格单

2009年3月23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出口包装检验合格单是出口货物生产工厂向包装厂订购纸箱或包装袋子时,包装厂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出具的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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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地阿拉伯的货物必须显示其产地来源资料

2009年3月8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沙地阿拉伯海关当局,为了更严格执行所有从海,陆,空进口进入沙地阿拉伯的货物必须显示其产地来源资料,从2009年3月1日起,规定每项(每件)进口货物的任何包装上,必须附有不可移除之产地来源资料标签/标贴,或此等资料必须牢固镌印于货版包装上,否则有关货物将被遣返来源地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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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口岸通关介绍

2008年7月10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一、进口关税制度

新加坡是亚洲主要海运航线交点上的自由港,它实行开放的进口政策,大约95%的货物可以自由进入新加坡。对酒类、烟草(含卷烟)、糖制品和冰箱实行特别关税率政策。关税率一般较低,货物的从价税关税率为5%,只有汽车例外,其税率为45%。自1994年以来,新加坡采用了简化贸易分类法,用2600项品目来代替过去使用的5700项品目。新加坡没有海关附加费用,但要征收3%的货物与服务的进口税,该税是按纳税价值(例如:生产成本、保险费、运费和关税之和)而征收的。海关当局采用布鲁塞尔定价原则(Brussel Definition of Vallue简称BDV),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除汽车燃料外,进口货物的价格应为正常价,也就是预留税金时,互相独立的买卖双方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货物卖价。税额一般包括FOB价格、运费、保险费、营销费(费率一律为1%)和佣金以及在销售和交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附加费用。从价税率适用于确定这样的价格,如果进货方和供货方有特殊关系,海关就上调发票价格,使其达到布鲁塞尔定价原则所确定的价格。对酒类、烟草(含卷烟)、鸟蛋和冰箱征收的特种关税由重量、体积和计量单位决定。若关税率可用特种税或从价税表示(比如车用燃料),则所交关税应取两者中较高的一种。

二、进口单证

全套进口单证如下表:

在该表中,商业发票必须签有进口商主管人的名字,并且把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产地国、发票号码、运输货物的船名等项目填写清楚。提单上除应填写承运人、托运人和运输工具的名称外,还包括目的港、提单号码。如果是航空运输,则以航空运单(Airway Bill)代替提单,其要求与提单的填写要求一致。进口申报时,除应提交填写完整的进口申报表外,还须缴纳2个新加坡元的TDB印花税。新产品要有样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个月。

三、进口管制

新加坡海关规定,《濒临灭绝的动植物国际贸易协定》(The Convention on Inte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ed Fauna and Flora,简称ITES)中所涉及的野生动植物产品须经初级产品局(The Primary Production Department,简称PPD)批准后方可进口。对食用和非食用动物油的进口,必须有出口国的原始检疫证书和原产地政府有关当局出具的动物生产、肉类储存程序等方面的证明。新加坡海关有权对此类进口产品进行检验,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而不对产品进口商或所有人予以补偿。

另外,对于存放在海关保税仓库中的货物可以免费存放48小时,然后将按月缴纳费用。货物可以在保税仓库保留12个月。根据申请,每次可延长期限1个月。如超过期限,经催帐仍不支付费用时,海关管理局可以对货物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将用于支付关税,缴纳仓储费,支付与保管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四、自由港

新加坡目前共有2个特区,即裕廊工业区和肯特岗科学技术园区。其中肯特岗科技园区为从事工业研究和开发提供了各种方便和优待,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此外,该园区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科技园区设在大学附近,以密切大学与工业界的交流,吸引投资者利用大学的科技力量,投资开发新科技工业;2.为了给投资者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方便,园区内除兴建实验室、行政中心、电脑中心、研讨会场等相关设施外,还建有独立式标准建筑物,供投资者租用,也划出一定面积的空地,供投资者申请建设研究所之用;3.在园区内投资进行研究与开发的租户,可申请政府所提供的各种优待,包括申请获得研究与开发资助、训练资助和税务资助等;4.整修科技园区的规划、促进和行政工作,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负责。该局与裕廊镇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建设和管理科技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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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退税步骤

2007年12月29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退税:要先把单证收齐(相对应要报送的必须认完证。核完销。再输进6。0系统拿去预审)
主要几点:进货:1.关联号2004+所属月份+每张的报关单第一张就编写0001 (2).申报年月:所属月份(3)序号:照报关单上的进项一张一张输.比如关单号042(关联号0001)对应有7张进项.第一张就编写0001.0002.0003……申报批次如果相同月份分两单送就要填1。2次。如果月份如果只送一单那批次就不用分了。不同月份的进项要报送必须分单报。。。
(4)进货凭证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5)商品代码:就是所属品名前的那个小数点去掉拼在一起。。
出口:1。关联号2004+所属月份+0001(一张报关单号输一个序号)
2。序号:照报关单的品名分序:比如有3个品名。0001。0002。0003但关单号还是0001。因为这三个品名是同一张关单。 报关单号:单号+序号
录入完之后。。再重新进到进货的去序号重排一下关联号。。还有审核认可(当前所有)出口的也一样。最后插一个软盘。再按生成预审报数据。关联号:按满天999999为止。选择A盘。这样就可以拿去预审了。。。预审当中如有疑点。得拿回来改正。。直到疑点消除以后就可以正式申报了。。
正式申报步骤如下:
1。确认正式申报数据
2。进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按上方增加键-再按一下左边的申报年月-再保存一下-退出
3。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按扩展功能-申报表打印
4。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按扩展功能-申报表打印
5。退税正式申报-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按扩展-分层次统计-选择供货方纳税号再按>下一步-计税金额.税额.退税额>下一步-选择备注-确认-报表打印
6.生成退税申报软盘(可用预审盘)
报送的资料如下
退税汇总表(自填)进货.出口明细表..如上从系统里打印出来..
核销单报关单进项出口票对相应的叠好装订在两单两票的封面上..还有一份退税情况说明函跟一个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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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2007年11月7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 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八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发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照下列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配额的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发布的中标经营者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者《配额招标货物转受让证明书》以及中标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计算机的出口,凭商务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七)其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及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凭商务部授权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出口批准文件(属于出口配额管理但不使用配额数量的商品凭商务部批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含进料加工复出口),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发证机构凭商务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应当附带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调整前已被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产品因调整后成为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商务部可根据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出口规模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发证机构凭商务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出口,应当在项目立项阶段报商务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未经上述批准的项目,商务部不予下达出口配额,发证机构不予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我国企业在国外及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需国内供应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商务部境外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商务部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为履行国(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目合同出口的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出口成套设备需运出境外项目自用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按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
目录》,凭商务部下达的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的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业务时,应当委托经营者代理出口,并由该经营者办理出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按本办法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假合同、假文件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不得违反规定发证。经营者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货物,应当到《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条 许可证局、各特办和各地方发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一)许可证局发证范围:

  1.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授权范围内的出口许可证。

  2.在京的中央管理企业的出口许可证。

  (二)各特办发证范围:
  
  1.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联系地区内经营者、联系地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及配额由地方管理的在京中央管理企业子公司的出口许可证;

  2.按商务部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联系地区内经营者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

  3.签发商务部规定的其他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三)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范围:
  
  1.按商务部规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签发本地经营者出口许可证;

  2.签发商务部规定的其他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四)指定发证机构发证的货物:

  凡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中指定发证机构发证的货物,经营者一律到指定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越权或者超发证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一证一关”指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下列情况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三)其它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

  “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

              第五章 例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溢装货物应当为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即报关出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货物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发证机构在签发此类出口货物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按照出口配额数量及批准文件核定的数量签发,并按许可证实际签发数量核扣配额数量,不在出口配额数量或者批准文件核定的数量基础上加上按国际贸易惯例允许的溢装数量签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对外经援项目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免领出口许可证。有关验放凭证的规定,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展品、展卖品、小卖品的规定:

  (一)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所带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验放。参展单位应当在展览会结束后6个月内,将非卖展品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二)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带出的展卖品、小卖品,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参展单位凭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证明,向《分级发证目录》规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出口配额。

  (三)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按正常出口办理,不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样品和文化交流或者技术交流需对外提供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的规定:

  (一)经营者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者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营者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查验放行;超过3万元者,视为正常出口,经营者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应当注明“货样”字样。

  (二)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对外提供货样,按正常出口办理,不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者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捐赠品或者中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凭有关协议或者决定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出口配额。

  其他捐赠,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经营者应当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6日起,根据商务部或者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条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但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加
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次年2月底的,经营者应当于2月底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重新签发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商务部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某些货物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申领时间。

  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第三十一条 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销原证后,重新签发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使用当年出口配额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办理延期,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当年出口配额有效期次年2月底,有效期已为当年出口配额有效期次年2月底的不得延期。

  未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出口许可证逾期自行失效,发证机构不再办理延证手续,该出口许可证货物数量视为配额持有者自动放弃。
  
  第三十二条 出口许可证签发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要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将出口许可证退回原发证机构,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已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如遗失,经营者应当立即向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出口口岸地海关及相关发证机构书面报告,并在全国性经济类报刊中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构凭遗失声明,并经核实该证确未通关后,可注销该证,并核发新证。

  第三十四条 海关、工商、公安、纪检、法院等单位需要向发证机构查询或者调查出口许可证,应当依法出示有关证件,发证机关方可接受查询。

  第三十五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在发证机构调整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该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并将经营者在调整前的申领情况报调整后的发证机构。经营者在调整前申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未使用或者未完全使用的许可证按规定到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章 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发证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是否有超配额、无配额或者越权越级违章发证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问题。检查的方式,实行各发证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与许可证局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许可证局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向商务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许可证联网核查的规定及时传送发证数据,以保证经营者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应当认真核对,及时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许可证局应当定期将核对后的海关反馈核查数据报商务部。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发证权等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的经营者,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许可证的,商务部依法收缴其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商务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经营者的有关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

  第四十条 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许可证无效。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涉出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商务部予以吊销处理。对海关在实际监管或者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上述许可证的问题,发证部门应当给予明确回复。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将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的,由海关通知商务部,商务部和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该组展单位和参展单位警告、暂停审批其出国(境)展览项目一至两年等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关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到保税仓库、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出口到境外,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边境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辖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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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行需要有什么资格才能成立?

2007年9月21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报关行是指经批准设在口岸或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专门从事代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有关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

为了提高通关速度和报关质量,海关鼓励报关服务向专业化、社会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申请成立报关行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信誉良好,能按照《海关法》的 规定向海关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2)拥有完备的开展报关服务的办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拥有一批熟悉海关法规的业务管理人员;

4)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庆当熟悉进出口业务、商品知识、外贸知识并遵纪守法;

5)有一套健全的包括委托代理的协议、内部制单作业、报关作业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管理制度;

6)具有缴纳海关税费的经济能力。

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企业向报关业务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成立报关行的申请,并随附企业章程、可行性报告和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2)主管海关审核认可后报海关总署审批(若主管海关为下属海关,应将情况报总关,由总关转报总署);

(3)企业凭海关总署的批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报关企业,持海关总署原批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向报关业务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和申请设立报关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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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对人民币升值的影响

2007年7月17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2005年7月21日19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次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标志是从单一汇率制度到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根据对汇率合理均衡水平的测算,人民币对美元即日升值2 %,即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

  一、汇率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

  汇率,汇率又称汇价,是一个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即在两国货币之间,用一国货币所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比率。作为开放经济中影响广泛的宏观经济信号汇率,其变动将对国家整个国民经济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因而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以及金融市场共同关注的焦点。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到今,我国的汇率制度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49年-1952年建国初期的汇率制度。其特点是实行外汇集中管理制度,通过扶植出口、沟通侨汇、以收定支等方式积聚外汇,支持国家经济恢复和发展。

   2.1953-1978年计划经济体制的外汇管理体制。其特点是对外贸易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专管,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控制的外汇管理体制。

   3.1979年-1993年经济转型时期外汇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由买卖双方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议定, 中国人民银行适度进行市场干预。

   4.1994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外汇管理体制。其特点是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虽然名义上是管理浮动汇率制度,但其实质上却近似固定汇率制度。由于汇率形成机制、金融体制改革与市场等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足,目前的汇率水平反映的是一种扭曲的外汇供求关系,外汇资源得不到有效合理的配置,无法形成均衡、合理的汇率水平。

  从一般经济理论来理解,衡量货币汇率是否合理主要有两个角度:一是国内是否存在通货膨胀;二是外汇储备。我国当前没有发生通胀,货币政策上不存在汇率升值的条件;但另一方面,在近几年来,我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持续扩大,加剧了国际收支失衡。至2005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达到创记录的7l1O亿美元.比年初增加1011亿美元,且仍有增长的可能,预测到2005年末国家外汇储备将可能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储备国,这势必将被推到国际经济金融错综复杂矛盾的第一线,各种贸易摩擦将进一步加剧。持续增高的外汇储备,给当前金融调控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外汇巨额占款压力越来越大。这是客观事实。不得不慎重思考与研究。货币理论认为,外汇储备并非越多越好。这是因为:(1)外汇储备增加,要相应扩大货币供给量。如果外汇储备量过大,则会增加对货币流通和市场的压力。(2)外汇储备表现为持有一种以外币表示的金融债权,相应资金存在国外,并未投入国内生产使用。外汇储备过大,等于相应的资金“溢出”,对于资金短缺的我国来说是不利的。(3)外汇储备还可能由于外币汇率贬低而在一夜之间蒙受巨大损失。

  正是鉴于上述内在因素,中国提出了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这对于缓解对外贸易不平衡、扩大内需以及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次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内容是,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参考一篮子表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二、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与人民币升值

  根据对汇率合理均衡水平的测算,此次人民币汇率改革体现为人民币汇率被主动重估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即人民币体现为升值2%。这一调整幅度主要是根据我国贸易顺差程度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来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国内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的适应能力。在总体上,确保了人民币汇率不会因改革而出现大幅波动,否则,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会造成较大的冲击,不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

  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今后人民币汇率水平的变化,将取决于实体经济的变化,取决于国内外经济的发展水平,而不是理论模型的高估或低估。这也预示着今后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可能会有向上或向下的浮动,并非人民币仅是升值。

  目前阶段,新的汇率机制必然导致人民币一定程度的升值,其主要原因在于高贸易顺差以及外资对国内投资的增加带来的大量资金涌入。由于人民币与美元汇率挂钩,使得人民币相对于世界主要货币实际上也间接地贬值,虽然这样增强了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优势,但也加剧了与主要贸易国家间的贸易摩擦,引发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但是,目前人民币升值幅度不宜过大,其主要原因在于:(1)国有银行体制改革尚未全部完成。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境外上市工作正在进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如果这时允许人民币升值过大,将对银行境外上市产生不利影响,且上述银行均持有较大规模美元资产净头寸,如果人民币升值将使银行现较大的汇兑亏损,影响银行的利润和所有者权益。(2)引发“热钱”大规模进出会影响我国金融的稳定。2002年以来,人民币升值的投机活动一直非常活跃。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经验表明,境外投机性资金大规模注入和集中流出一国,会对经济和金融稳定造成大冲击。(3)不利于我国引进境外直接投资,加大国内就业压力。如果人民币升值幅度过大,对即将前来我同投资的外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这会使他们投资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对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和境外投资的影响降低了经济增长率,最终体现在同内就业问题上,加大国内就业的压力。(4)巨额外汇储备面临缩水的威胁。目前我同外汇储备已高达7000多亿美元,且60%以美元资产形式存在。如果人民币大幅升值,我国外汇储备会大幅度缩水,这也要求有一定时间采用一篮子货币储备形式。

  三、人民币升值的影响

  一些专家认为,本次人民币小幅升值,在短期内会对经济增长和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总体上利大于弊。

   1、人民币升值的积极影响

  (1)人民币小幅升值,在一定程度上会平衡国内物价,方便百姓生活,购买进口商品可能也会便宜。尤其是对出国旅游人员,购买起物品来可能显得更为低廉,更加方便,显现出其国际购买力,也有利于人才出国学习和培训。

   (2)人民币小幅升值,可以减少外汇占款,外债还本付息压
减轻,有利于偿还外债。同时,随着我国GDP国际地位提高,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能力增强;资产出卖更合算,人民币可以直接交易面扩大,包括用人民币购买境外股票,变相的举债功能等,这相当于人民币将成为国际上不付利息的债券,增强了本国经济抵御风险的能力。

  (3)人民币小幅升值,有利于进口贸易,尤其对原材料进口依赖型厂商成本下降,对工业化所需的石油、矿石、钢材等关键性原材料进口起到平衡作用.减轻价格压力。这也是应对资源涨价的重要手段。

   (4)人民币小幅升值,能有效解决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的压力。近几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一直处于顺差状态。长期的贸易顺差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改变中国对外经济、对外均衡的问题。所以,人民币小幅升值,不仅可以改变对外均衡的问题,而且还能降低贸易纠纷 、高额成本、征税等方面的成本,更加注重国外对我国产品附加值的提高,改变以低廉价格水平参与竞争的局面,不独立地脱离世界,而是更好地融入全球一体化。

   2.人民币升值的负面影响

   (1)人民币小幅升值,会抑制出口,增加进口。因为人民币升值后,我国出口企业成本相应提高,会削弱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出口的持续扩大,从而降低国内大量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竞争力,这对我国的外贸出口将造成伤害。由于人民币的升值直接抑制或打击出口.则会导致不可贸易品(诸如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价格的上升),从而减弱国内需求,进而对就业市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人民币的升值,也会导致进口增加.从而可能出现贸易逆差,影响国内企业竞争力。

   (2)人民币小幅升值,不利于引进外资,并加速资本外流。人民币汇率升值将导致对外资吸引力的下降,减少外商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加速资本外流。

   (3)人民币小幅升值,会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每一个国家的外汇汇率在通常情况下是基本稳定的,但一旦遇到升值压力,就迫使央行在外汇市场上大量买进外汇,从而使以外汇占款形式投放的基础货币相应增加,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财政赤字将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升值而增加。同时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另外,人民币的升值,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尤其是对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大量短期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人资本市场的逐利行为。容易引发货币和金融危机,会给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这对于依赖外国资本而繁荣的中国来说,其可能造成的打击不该忽视。

   (4)人民币小幅升值,对股市的影响。从理论上讲,外汇汇率的变动与股票价格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如果一国的货币是实行升值的基本方针.股价便会上涨,一旦其货币贬值,股价随之下跌。所以,汇率的变动会给股市带来影响。

  综上所述,在未来的几年内,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会越来越大,人民币继续升值是一个必然趋势。此次2%的升值幅度更多的是一个信号和姿态,是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开始。中国政府应该坚定不移地保持汇率基本稳定,并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来调节人民币的供求,释放升值压力,同时要加快推进汇率制度的改革,并且制定和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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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通什么时间开能通?

2007年7月17日 expbook 没有评论

"三通”指大陆和台湾通邮、通商、通航。

1981年9月3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在新华社发表谈话时,阐述了党和政府对两岸和平统一与两岸往来的一系列重要的政策主张,再次呼吁“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
这也是祖国大陆第一次明确“三通”的内容,即由1979年的“通航通邮”与“经济交流”概括为“通邮、通商、通航”。

台湾方面则将叶剑英委员长的主要主张概括为“三通四流”(即通邮、通商、通航与探亲、旅游以及学术、文化与体育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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