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企A通过国企B出口一票货物到墨西哥,外企A把相关文件做成抬头为外企C的,但提单上通知方为外企D。 (1)产地证exporter显示国企B VIA外企Ao。 (2)产地证的consignee显示为外企C,并且此票货物的相关文件都是以外企A为抬头做给外企C。 请...
外企A通过国企B出口一票货物到墨西哥,外企A把相关文件做成抬头为外企C的,但提单上通知方为外企D。
(1)产地证exporter显示国企B VIA外企Ao。
(2)产地证的consignee显示为外企C,并且此票货物的相关文件都是以外企A为抬头做给外企C。
请问:如果原产地证上面的consignee信息是外企C公司,而提单上的consignee是外企D公司。请问这样是否会影响客人的清关?或者提单显示上面CONSIGNEE一栏应为TO ORDER,Notify part一栏为外企D公司?
答1:影响,要单单一致。如果在提单consignee处显示to order,那在产地证币也应该是,。order. notify part一般是进口人,可以显示外企D公司。
答2:不会影响客人的清关。
答3:假如提单consignee为外企C公司的话,Notify party为外企D公司的话,那在目的港那边不就是只能是外企C公司才能清关提货么:这算是记名提单啦。
答4:目的港清关的是客户,怎么是夕卜企C公司呢,外企C公司在提单上背书就可以了。是记名提单。
答5:你这个产地证上收货人写TO ORDER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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