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转让信用证最大的变化在于UCP600中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 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同时,这条规定也与其他关于转让行操作的规定相匹配。有人或许会担心新的规定导致环节增多,特别是在我国...
转让信用证最大的变化在于UCP600中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 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同时,这条规定也与其他关于转让行操作的规定相匹配。有人或许会担心新的规定导致环节增多,特别是在我国很多第一受益人只是贸 易代理或拥有进出口权的母公司的情况下,反而会引起不便,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现实业务中,如果第一受益人要求全额转让,不需支取差价的话,可以要求进口 商开立信用证时排除此条款,或在要求转让行进行转让时,明确告知开证行第一受益人放弃换单权利。
此外,UCP600相比UCP500还有一个重要的条款改变,旨在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鉴于围绕转让信用证的争议很多,国际商会发布过一份 专门针对转让信用证的指南,其中包含这样的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或者简单说 单据不符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时,转让行有权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利益,剥夺了不当作为的第一受益人 赚取差价的权利。此次UCP600吸纳了这个条款,也就明确了此类业务的处理方法,需要引起进出口各方的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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