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Q1: 三家公司不同負責人,共同操作一個OBU帳戶,優缺點為何?A: 優:分攤境外公司成立費用及年費。缺:依據移轉訂價之規定(3-8-4&5),對同一公司交易金額高達全年進或出口額佔50%以上,得揭露不合常規時價與關係人交易;且財務將無法清楚切割。 Q...
Q1: 三家公司不同負責人,共同操作一個OBU帳戶,優缺點為何?
A: 優:分攤境外公司成立費用及年費。
缺:依據移轉訂價之規定(3-8-4&5),對同一公司交易金額高達全年進或出口額佔50%以上,得揭露不合常規時價與關係人交易;且財務將無法清楚切割。
Q2: 以上三家公司,于先期階段,分別各設一OBU帳戶,互相使用各自的OBU帳戶,缺點為何?
A: 金流往來複雜,除非須建立在相互誠信上。
Q3: 若交易筆數少,單筆金額大,或佔年進口營業額或出口營業額的50%,是否會有問題產生?
A: 會,解決之道為證明台灣公司為境外公司的代理商,此證明文件可請專業人士代為執筆。
Q4: 若有轉廠計劃,在原料的調度上,會有海關合同及廢料沖銷問題?
A: 向國營進口公司購買合同以解決沖銷問題。
Q5: 如何將OBU的錢解套入台灣DBU?
A: A公司平日以出差費為由提領現金,拿B境外公司負責人C’r的ID,到銀行填寫210海外投資之名目,兌換為外幣,日後,將OBU的錢以210股本回收之因匯入C’r DBU的帳戶內,務必在一日內現金全額提領,否則C’r將有利息所得的負擔。
Q6: OBU是否要作帳?
A: OBU不須作帳,只須作內帳或流水帳給股東查看,以示負責。
Q7: 出貨文件?
A: A公司須備兩套文件:1套是做為出口報單使用(買主務必填寫B公司)另1套則是用於向買主收帳之憑據。出貨文件: 基本的三個文件Invoice、P/L、B/L。。
Q8: 一般境外公司(免稅天堂)與註冊地間稅賦關係?
A: 境外公司不得與註冊地有交易往來,否則須繳稅。
Q9: IBC可做價差(進口),應高報或低報,取決於?
A: 視公司需求而定。如:採購原料高報是於進項不足或關稅低之情況下;採購原料低報於進項多或關稅高之情況下。
Q10: OBU的優、缺點?
A: 優點為免申報、免稅; 缺點為只能存取掛牌外幣、只許轉帳, 不能直接提領。
Q11: 在OBU操作過程中,是否會受到空間上的限制?
A: OBU的操作面全在台灣執行,無須到國外開戶。
Q12: 會計師建議將客戶匯入款項,金額原封不動,再匯入大陸?
A: 由會計師代收款此方法不盡理想,長久之策為設立IBC,利用OBU管理金流。
Q13: 若台灣母公司與境外子公司的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況下,應注意?
A: 避免與台灣母公司有經常性金錢往來與移轉訂價之規定規範。
Q14:何謂關係人交易揭露?
A:依據《移轉訂價》第四條之規範,關係人與非關係人的定義在於交易對象須是二等親之外的關係,否則須查明其差價是否合乎常理。於每年五月,公司行號申報營業所得稅時,若被國稅局查明,須揭露兩者間的關係。
Q15:對於水單上有標示OBU字眼,是否有解決之道?
A:如圖所示。第三地銀行對於A公司而言,無絲毫風險,所有的風險全由銀行承擔,但A公司須多支付(1)(2)兩筆手續費。
Q16:外資來台投資,具備資格?
A:法人及法人代表必須為外國人及外國公司,缺一不可。若法人代表為雙重國籍者,不免仍有假外資之疑慮,應避免。
Q17:公司註冊資本額在NT3000萬以上,於銀行開戶時,是否須出具財簽及稅簽?
A:此規定僅適用於境內公司。境外公司於銀行開立OBU時,無此規定。
Q18:台商於大陸設廠時,其公司章程內規範百分百外銷,若有國內廠商尋求合作,如何因應?
A:(1) 於法上,應拒絕合作。(2)若勢必合作,須秉持a.不得在大陸本地內提貨b.兩者間須簽定合同,合同須規範清楚、詳細,原料由小至大全都由對方提供,我方只代工,收取工繳費。(3)最完善的辦法是我方再另行成立一公司,此公司章程內制訂可從事內銷。
Q19:交易方式以L/C形式行使時,會有周轉金之困擾,應如何解套?
A:可要求買家以可轉讓之L/C付款,即可將可轉讓L/C部份支付工廠,減輕周轉的負擔。
Q20:當國外買主與大陸工廠間有交易行為時,兩者間需簽署買賣合同。若原料部份委託買主購入,則大陸工廠所收到的款項與買價有出入,當面臨大陸政府的懷疑時,應如何解釋?
A: 須在買賣合同上白紙黑字註明實收到的款項為買價扣除代購料的金額,以便日後舉證之用。
Q21:進項嚴重不足,導致庫存過多時,應如何解套?
A: (1)以境外公司做價差,來調整。
(2)以從事公益的名義,來消化過多的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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