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C超重箱管理办法
NICC超重箱管理办法
为保障船公司、货主利益和港口安全,根据交通部有关《超重集装箱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以及NICC港口设备的实际状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 超重箱定义
超重箱指20英尺集装箱总重(箱重加货重,以下同)超过24吨。40英尺集装箱总重超过30.5吨。
二、 NICC可接卸的超重箱重量范围
根据NICC装卸设备的技术性能,集装箱总重量超过40吨(不包括40吨)以上不予接卸。客户要求由我公司代租浮吊装卸作业除外。
三、 超重箱的装卸费率
箱货总重(吨)
普箱费用(元)
框架箱费用(元)
大件货
浮吊作业
20’
40’(45’)
20’
40’(45’)
27-28
800
不
加
收
按左侧20’普箱价格加倍收取。
超高按合同价加倍收取。
208元/吨,最低为425元/件。
我公司收装卸费120元/吨,浮吊费用另计。
28-29
900
29-30
1000
30-31
1100
31-32
1200
32-33
1600
33-34
1900
同左侧20’箱价格。
按左侧20’普箱价格加倍收取。
按左侧20’普箱价格加倍收取。
34-35
2200
35-36
2500
36-37
2800
37-38
3100
38-40
3500
说明:1. 重量区间27-28吨是指大于等于27吨,小于28吨,依此类推。
2. 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总重超过24吨、30.5吨后,装卸时因超重引起箱体损坏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付费方负责。
3. 大件货或框架箱货物长度超过12m、或高度超过4m、或宽度超过4.5m,则费用另议。
4. 需箱货分离起吊的框架箱,按箱货总重以208元/吨计费。
四、瞒报超重箱的处理办法
各货代等经办集装箱重箱单位,必须如实填报货箱重量,如经查出进出口超重箱实际重量与申报重量有明显出入时,此箱(件)的装卸费按上表超重箱装卸费收取外,另加收3000元/箱(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超重箱装卸的操作程序
1. 客户(指船公司、货主、代理等单位)
(1) 船公司、货主、代理等单位必须履行实情告知码头公司义务。所有进出口集装箱重量必须明确,对重量不明的集装箱NICC将不予装卸作业。如果向NICC提供单证的客户隐瞒重量,单证重量和实际重量不符的,除按第四款处理外,如发生事故,提供单证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一切责任和后果。
(2) 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在码头进出和堆存的集装箱重量应在安全范围内,即20’箱总重(箱重+货重,下同)小于24吨,40’箱小于30.5吨。如20’箱总重超过24吨、40’箱总重量超过30.5吨,必须由货代提供保函,NICC方能安排作业,并保留强制掏货拆箱的权力。
(3) NICC不接受总重超过40吨的集装箱直接装卸。如需租用浮吊作业,所有费用由船公司或货代自理。
(4) 客户需在装卸作业前向NICC调度部书面确认超重箱的装卸费。
2. NICC(内部操作程序)
(1) 出口重箱
a. 出口重箱经检查桥地磅称重,如发现集装箱超重立即报箱管主任,或由货代在做门到门装箱返场前向箱管主任申报。
b. 箱管主任负责联系船公司保函、货代保函、费用确认。如20英尺集装箱安全铭牌上标注的总吨是30.48吨则无需货代保函,超过30.48吨必须由货代出具保函,检查桥方能放箱进场。
c. 填写超重箱审批表报技术部批准,并通知船舶计划员。
d. 超重箱审批表、费用确认通过船舶计划员转交值班调度。船舶作业完毕后,超重箱审批表、费用确认随作业单证交费收结费。
(2) 进口重箱
a. 箱管根据船舶进口离港电确定超重箱,并负责联系货代保函、费用确认(需出具保函范围同出口重箱)。
b. 填写超重箱审批表报技术部批准,并通知船舶计划员。
c. 超重箱审批表、保函、费用确认通过船舶计划员转交值班调度。船舶作业完毕后,超重箱审批表、费用确认随作业单证交费收结费。
(3) 客户按上述超重箱装卸费率表确认费率的,其确认书直接由调度部收审,无需经营部确认,作业完毕之后交经营部费收部门审核结费。凡有优惠减免或商议的,需由经营部个案处理。
六、费用结算
收费对象进出口均为船舶经营人(或由付费人支票或现金结算)。
七、本办法从2005年3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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