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在世界保险业务中,英国所制定的保险法、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目前,国际上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经英国国会确认的、由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
长期以来,在世界保险业务中,英国所制定的保险法、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目前,国际上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经英国国会确认的、由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或者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部分参考采用了上述条款。在我国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交易中,国外商人有时要求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险条款投保,我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一般均可接受。
《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伦敦保险业协会对此进行了修订。修订工作于1982年1月1日完成,并于1983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同时,新的保险单格式代替原来的S。G。保险单格式,也自同日起使用。
现行的伦敦保险业协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六种险别,它们是:⑴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简称I。C。C。(A));⑵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简称I。C。C(B));⑶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简称I。C。C(C));⑷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⑸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⑹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在上述六种险别条款中,除恶意损害险外,其余五种险别均按条文的性质统一划分为八个部分:承包范围(risks covered)、除外责任(exclusions)、保险期限(duration)、索赔(claims)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防止延迟(avoidance of delay)和法律惯例(law and practice)。除(A)、(B)、(C)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需要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协会货物(A)、(B)、(C)三种险别的承保风险,主要规定在各该险第一部分承保范围中所列的风险条款(Risks Clause)、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和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之中。三种险别的区别,主要反映在风险条款中。
险条款
ICC(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不便把全部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因此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在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A)险的除外责任有下列四类,即:
- 一般除外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由于包装或准备的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鹗Щ蚍延茫灰虮O毡甑哪谠谌毕莼蛱卣魉斐傻乃鹗Щ蚍延茫恢苯佑捎谘映偎鸬乃鹗Щ蚍延茫灰虼八腥恕⒕砣恕⒆獯司撇虿宦男姓袼斐傻乃鹗Щ蚍延茫灰蚴褂萌魏卧踊蛉群宋淦魉斐傻乃鹗Щ蚍延谩?
-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知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 战争除外责任。指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所造成的损失的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 罢工除外责任。系指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任何恐怖主义者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动的人所致损失或费用。
险条款
ICC(B)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把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
(B)险承保的风险是:灭失或损害要合理归因于以下几种原因:⑴火灾、爆炸;⑵船舶或驳船触角、搁浅、沉没或者倾覆;⑶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⑷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⑸在避难港卸货;⑹地震、火山爆发、雷电;⑺共同海损牺牲;⑻抛货;⑼浪击落海;⑽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⑾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B)险的除外责任方面,除对“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险的责任不负责外,其余均与(A)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险条款
ICC(C)的风险责任规定,也和(B)险一样,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可是仅对“重大意外事故”(major casualties)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损失均不负责。
(C)险的承保风险是:灭失或损害要合理归因于:⑴火灾、爆炸;⑵船舶或驳船触角、搁浅、沉没或倾覆;⑶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⑷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⑸在避难港卸货;⑹共同海损牺牲;⑺抛货。
(C)险的除外责任与(B)险完全相同。
恶意损害险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承保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动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但是,恶意损害如果是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动,不属于恶意损害险承保范围,而应属罢工险的承保风险。由于恶意损害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已被列入(A)险的承保风险,所以,只有在投保(B)险和(C)险的情况下,才在需要时可以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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