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或称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不论哪一类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须订立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下述原则。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是保险所要保障的...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或称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不论哪一类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须订立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下述原则。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它可以是任何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但也包括与此相关联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当保险标的安全到达时,被保险人就受益;当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灭失,被保险人就受到损害或负有经济责任。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国际货运保险又不像有的保险(如人身保险)那样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它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特殊规定是由国际贸易的特点所决定的。
各种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除外)都是补偿性合同,所有补偿性合同都是建立在补偿基础之上的。保险的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理赔时,对补偿原则掌握的标准主要为:⑴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时的市价来确定的。⑵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赔偿金额也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金额为限。⑶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即保险的赔偿是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经过补偿能恢复到他在受损前的经济状态,而不应使被保险人通过补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如果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仍有残值,保险人在计算赔偿时,对残值作相应扣除;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全部损失的赔偿后,必须将其对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他不能再从第三者那里得到任何赔偿②;如果被保险人将同一标的(例如同一批货物)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人投保相同的风险,即重复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该保险标的的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保险标的的价值。
近因(proximate cause)原则是保险理赔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是否能获得保险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这一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而这个原因又是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例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淋而受损,如被保险人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淡水雨淋险,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若未加保,保险人则不予负责。
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就应作具体分析:⑴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该项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造成损失的多个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⑵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后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例如,包装食品投保水渍险,运输途中遭受海水浸湿,外包装受潮后导致食品发生霉变损失,霉变是海水打湿外包装水汽侵入造成的结果,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后果,则近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至于保证(warranty),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例如,货物不用十五年以上船龄的旧船装运,载货船舶不驶入某些海域,货物必须是合法的,等等。经保险双方同意写进保险单中的条款即为保证条款,称为明示保证。此外,还有默示保证,即在保险单内虽未明文规定,但是按照法律或惯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对某种事情的行为或不行为。对于保证条件,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保险人可自保证被违反之日起不再履行其应负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以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为基础的,因此,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声明该保险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②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③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重要事实的申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 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决定承保的条件。例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标的、运输条件、航程以及包装条件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由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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