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或担保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当开证申请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或货款,或未能履行投标义务时,开证行为其支付。是指不以...
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或担保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当开证申请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或货款,或未能履行投标义务时,开证行为其支付。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
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
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
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a.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b.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c.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d.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银行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备用信用证在应用上银行与保函相同:但是传统的银行保函有可能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美、日等国的法律禁止银行开立保函。于是美国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对国际经济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随着银行保函在应用中性质的变化,特别是1992年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公布,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作用已趋一致。所不同的只是两者遵循的惯例不同。备用信用证运用于“UCP 500”,而银行保函则适用于上述《规则》。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中的应用
A.分期付款
在机电产品、成套设备、船舶和其他大型工程项目的交易中,出口方按进口方要求设计和制造产品,且成交金额较大,往往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买方预交部分定金,其余贷款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货物交付完毕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这种形式,买方在交货前预付了部分货款,故通常由卖方向买方提供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若卖方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则由银行负赔偿责任。比如偿还买方已付货款以及利息,也可规定违约金的数目。
B.延期付款
类似交易中,若买方要求卖方予以资金融通,可采用延期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约后,买方一般要预付小额定金,也可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偿还。这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故通常由买方向卖方提交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若买方不能按期支付货款本息,则由银行负责偿还。
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备用信用证使用的范围比跟单信用证广泛。跟单信用证只作为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而备用信用证不仅可以作为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还适用于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贷款担保、还款担保等多方面业务。
第二,备用信用证常常是备而不用的文件,一般先由受益人向开证申请人要求履行其义务,当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备用信用证才发挥作用。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只要履行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付款行要求付款。
第三,备用信用证的付款行一般凭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开证申请人已经违约的证明书付款。跟单信用证的付款行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
会员登录关闭
注册会员关闭